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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9 20:10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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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及修改情况的汇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9月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谢津池
电 话:0915-3280115
传   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邮 编:725000
附件:



1.《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2.关于《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



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传播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陕南民歌,是指主要流传在陕南地区以紫阳民歌等为代表的历代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通过即兴编创、口口相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地方语言、语音、语调特色的民间歌唱艺术形式。
第三条【保护传承对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陕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陕南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
(二)陕南民歌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资料;
(三)陕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
(四)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
(五)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依法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文艺创作、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捐赠捐助、提供设施等方式,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八条【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保护规划】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源普查】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陕南民歌资源状况的调查,搜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并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陕南民歌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陕南民歌资源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陕南民歌资源信息。
第十一条【数据库与信息平台建设】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陕南民歌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陕南民歌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陕南民歌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演出团体的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演出团体的支持、规范和引导,扶持其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发展,鼓励其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陕南民歌普及活动,推动开展陕南民歌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成立陕南民歌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普及活动。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陕南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内容,推动陕南民歌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相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陕南民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人才保护】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做好陕南民歌专业人才公开招考、招聘、引进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鼓励、支持和保障艺术专业人员、民间艺人等陕南民歌从业人员参与进修培训,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人员予以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考、招聘、引进陕南民歌优秀人才、特殊人才的政策。
第十五条【传承人的支持与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代表性传承人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鼓励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家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六条【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南民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陕南民歌展演和传习场所,妥善管理、定期维护相关设施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陕南民歌博物馆、剧院、展示馆、活动站(室)、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二)陕南民歌的普查、发掘、整理、研究、创作、展演、出版;
(三)资助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四)陕南民歌的宣传、普及、人员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
(五)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的设施设备及重大事项支出;
(六)对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捐赠捐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传播与发展
第十九条【普及传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陕南民歌宣传推广,利用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场所展示、传播陕南民歌。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创新传播方式,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产品博览会等活动展演陕南民歌。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应当开展陕南民歌宣传报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展演、传播优秀曲目,普及陕南民歌文化,营造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陕南民歌的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条【区域协作】 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汉中市、商洛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区域协作机制:
(一)协同举办陕南民歌艺术活动;
(二)协同开展曲目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推动三市陕南民歌院团(演出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依法保障其跨区域的演出活动;
(五)协同创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基地;
(六)其他可以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汉中市、商洛市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水平。
第二十一条【研究与创作扶持】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陕南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陕南民歌的发掘、整理、研究,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二)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新编、原创曲目;
(三)支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四)定期举办陕南民歌赛事、展演、会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选送陕南民歌专业人员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陕南民歌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陕南民歌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结合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陕南民歌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推出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利用科技手段,将陕南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民宿、农家乐等设立陕南民歌表演场所和展示空间,开发陕南民歌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第二十三条【新技术、新模式利用】 鼓励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家与互联网平台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陕南民歌史料、文物和实物,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制定实施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弘扬和发展安康优秀传统文化,加大安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会后,法工委组织立法工作专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函和条例草案文本发送市级相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共收到意见建议20余条。
2024年6月,接省人大常委会指示,为扩大陕南民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陕南民歌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组织安康、汉中、商洛三市以《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为蓝本,开展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协同立法工作。7月,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三市立法工作专班集中进行了草案起草、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研究、重点讨论、集中修改,秉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对条例草案的条款全面进行了删改增,修改90余处,最终形成了《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建议稿)》。
8月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对《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同意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决定提出《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审议稿)。经常委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提请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将条例草案的适用对象由“紫阳民歌”修改为“陕南民歌”,将立法目的由“保护与传承”修改为“保护传承发展”。
2.根据有关专家意见,将第二条“适用范围”中“陕南民歌”的定义明确为“主要流传在陕南地区以紫阳民歌等为代表的历代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通过即兴编创、口口相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地方语言、语音、语调特色的民间歌唱艺术形式。”
3.根据协同立法指导思想和协作需要,在第四条“基本原则”中增加了“区域协作”原则,并新增第二十条“区域协作”,具体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汉中市、商洛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区域协作机制。
4.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部门意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第六条对有关部门名称进行了规范,规定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5.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将第七条“社会参与”的方式进行了调整、重组,并删除此条和第十八条中有关“设立基金”的内容。
6.将条例草案第十条“资源普查”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陕南民歌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陕南民歌资源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7.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将相关规定并入第三条“保护传承对象”中,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对象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单独作出规定。
8.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级有关部门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人才的培养、保护,尤其是关于陕南民歌专业人员的晋升和优秀人才、特殊人才的招聘引进的规定进行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调整修改。
9.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删除了第十五条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命名传承单位、传承村(社区)的相关规定;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根据三市集中探讨意见,新增“鼓励传承人、艺术家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规定。
10.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对第十九条“普及宣传”进行了一些文字性表述上的调整和完善;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主体的宣传责任。
11.根据条例整体框架结构,为免内容重叠,删除第二十四条“交流合作”,具体规范内容已在前文条款中有所体现;因条例草案的适用对象由“紫阳民歌”修改为“陕南民歌”,删除原《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
12.其他修改。根据《陕西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从立法语言表述、法规结构安排上,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文中的有关表述进行了调整规范,对内容有重叠的规定进行了增删和完善;此外,对条例中的文字和标点符号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增加和调整。


现将《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连同修改情况的汇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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