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30 10:51作者:来源: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人大系统及有关方面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工作实践研究和宣传工作者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推进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落地。积极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工作实践的研究与宣传,发挥人大智库作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有效落实,把根本政治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聚力建设幸福安康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康市行政审批局、安康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结合安康人大工作实际,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地方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研究重点方向和课题;
(二)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开展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组织、推动人大工作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发展壮大人大工作理论研究队伍;
(四)组织交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召开理论研讨会,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五)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宣传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
(六)反映有关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有关国家机关决策参考;
(七)接受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人大工作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实践课题研究、咨询等工作,对县(市、区)、镇人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开展与省人大、其他市人大和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
(九)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实行代表制,代表人选由会员单位推荐。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赠阅、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五)向本会申请研究课题并获得本会提供的帮助;
(六)向本会申报或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申报研究成果奖项。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按时提交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宣布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代表由该单位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重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半数;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表决,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可以向理事会授权,在届中增补和罢免部分理事,增减理事数量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办公会议或者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诚信记录良好,能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七)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开展。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 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两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的任职条件与理事相同。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 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本会自觉接受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能是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深入开展,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本会党支部的主管单位是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委托研究经费和政府资助;
(二)企业和社会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4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对社会团体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