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4 09:00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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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4年11月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12月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附 件:1.《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2.关于《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2日
附件1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科学论断,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安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而开展的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方针和原则]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升级理念。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等工作,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公众参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业协会章程。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全国生态日、环境日、低碳日、节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生态文明行为,弘扬生态文明理念,营造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第八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态文明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九条[表彰奖励] 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空间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空间规划要求和主体功能定位,确定不同区域的建设规模、结构和布局,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第十一条[专项规划] 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旅游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衔接。第十二条[双碳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严格管控重点领域碳排放。稳定现有固碳载体,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鼓励企业运用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第十三条[生态保护红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第十四条[生态文明示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活动,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保护体系] 生态保护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第十六条[秦岭巴山生态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功能,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第十七条[流域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重点流域保护和污染治理,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漂浮物长效治理机制。推进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和生态化改造,加强湿地和鸟类栖息地保护。第十八条[水生态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健全河(湖)长制,完善河湖管理维护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第十九条[大气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第二十条[土壤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物侵蚀,提高污染土地安全利用率。第二十一条[生物多样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生物多样性的调查和监测,统筹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管理、拯救繁育、野化放归和增殖放流,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第二十二条[森林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健全林长制,开展植树造林,实施森林抚育,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增加森林蓄积,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第二十三条[矿山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尾矿库治理,防范化解矿山领域生态环境风险。第二十四条[农村环境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开展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第二十五条[生态经济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第二十六条[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环保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第二十七条[循环经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逐步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推进废旧物资、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循环利用和处置。鼓励和支持园区内企业进行废弃物交换循环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第二十八条[生态农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实施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第二十九条[生态林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低产低效林改造,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第三十条[生态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居度假基地、森林康养基地,创新旅游产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生态旅游。第三十一条[绿色交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运输结构,逐步健全绿色配送体系和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交通动力低碳替代,建设新能源交通工具配套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交通工具。第三十二条[绿色建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第三十三条[绿色金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引导开发生态贷等绿色金融产品,完善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第三十四条[信息化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信息化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第三十五条[能源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开发新型能源,推广应用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制度,承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推进生产和服务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设备改造,推广应用节能降碳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第三十七条[限塑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使用。鼓励公众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第三十八条[生态资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态资源调查与认定,加强对山峰、森林、梯田、古树名木等生态景观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开发特色生态旅游商品、旅游精品线路,促进生态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第三十九条[生态文化传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文学创作、摄影、书画等文化活动,促进生态文化传播,弘扬生态文明素养。第四十条[生态文明风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绿色低碳生活引领举措,提升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引导绿色出行、光盘行动、节水节电等生态文明风尚。第四十一条[投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第四十二条[专业人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进和培养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高层次人才。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培养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第四十三条[科研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力度,打造产业创新平台和载体,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第四十四条[考核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健全生态文明工作检查制度,推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第四十五条[媒体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第四十六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监督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就《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近年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厚植生态发展优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保护体系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目前,现有的一些政策性文件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今后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需要。因此,制定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细化相关制度,固化成熟经验,依法解决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业发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任务,是应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是科学构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幸福安康的有效路径。《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吸收借鉴省内外各地市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条例》委托安康学院负责起草。在前期立法调研过程中,起草组先后赴湖北省十堰市、河南省南阳市、福建省厦门市和龙岩市、浙江省湖州市等地进行考察调研,学习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后又赴汉滨区、石泉县、宁陕县、平利县、镇坪县、岚皋县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收集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及意见、建议,并通过市级相关新闻媒体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条例》初稿完成后,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市、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环工委以及立法工作专班成员的意见,先后共征集意见47条。按程序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市司法局先后组织召开专题审改会、部门座谈会、书面形式征求县(市、区)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网络公开征集意见,共收集意见10条。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于10月11日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后我局及时按照常务会议精神,会同市司法局和安康学院起草团队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并根据市政府办安排,再次以书面和座谈讨论的形式征求意见建议进行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送审稿。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公众参与、宣传教育、投诉举报、表彰奖励等内容。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了空间规划、功能规划、专项规划、双碳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等内容。第三章保护与治理。主要明确了保护体系,秦岭巴山生态保护、流域治理、河湖保护、大气保护、土壤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保护,矿山治理、农村环境治理等内容。第四章发展与促进。主要明确了生态经济体系,政策支持,循环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金融,能源利用、清洁生产、限塑措施,生态文化传播、生态资源利用、生态文明风尚等内容。第五章保障与监督。主要明确了投入保障,专业人才、科研技术保障,考核检查、媒体监督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引致条款及执纪问责。与上位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没有创设新的处罚条款。(一)坚持全局统领。《条例》从整体和全局出发,强化了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统领性、综合性、系统性,为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建设生态宜居幸福安康提供法律保障。(二)突出问题导向。《条例》把握综合性法规与专门性法规的关系,对已有专门立法的内容,仅作衔接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聚焦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保护体系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围绕保护与治理、发展与促进、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三)强化制度建立。《条例》立足上位法,充分借鉴省内外成熟经验,将我市近年来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予以制度化、法制化,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短板、弱项和难点问题予以施策解决,为推动安康生态文明建设向新层次、深层次迈进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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