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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部新法规获批
发布时间:2024-11-27 20:00
作者:骆靓 谢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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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两部法规均将于2025年3月 1日起实施。
《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是我市首部民歌保护类型地方立法,也是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开展的全省首个文化领域协同立法,为陕南民歌长久保护、有效传承、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指引和保障,标志着陕南三市民歌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迈入新阶段。《条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保护为先。针对民歌从业者和文化工作者十分关心的民歌资源普查与抢救保护、传承人支持与培养、演出团体规范和引导、配套设施建设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力求立法立到群众心坎上。二是发展为本。立足我市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旅游城市战略定位,鼓励陕南民歌与文化、旅游、康养产业融合,以文化赋能产业,以产业激活文化,在传承利用好民歌文化的同时,挖掘民歌文化的经济价值。三是求同存异。安康、汉中、商洛三市立法工作专班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围绕《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磋商,克服了因文化产业倾斜力度不同、文化资源发展进度不同等因素导致的分歧,在统一立法尺度标准、制度设计和篇章结构的基础上保留了各自地方特色,使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的区域共性协同与地方个性特色彰显达到有机统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探索。
《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将我市河湖长制工作经验提升至法规层面,单设一章,为推动河湖长严格履职、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结合安康河道管理工作实际,一是确立了河湖管理体制,从地方法规层面规定了全市实行河湖长制,建立了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镇三级河湖长体系,明确了各级河湖长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二是规范了河湖管理新举措,规定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内容,明确清淤疏浚方案编制和审批权限,强化了对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指导和约束;三是细化了河道管护规定,作出了危害河道安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测河道情况以及在汛期时组织巡堤查险抢护和汛后及时修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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