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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7年4月29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问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审定常务委员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需要统筹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方案、专项视察方案、专题调研方案等;讨论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专题调研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提出处理意见。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将法规案和其他重要议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九)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审议意见,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十)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提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提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辞职、补选、撤职、罢免等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年度工作要点及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进行调整。
(十二)指导和协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有关情况汇报。
(十三)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讨论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六)讨论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征得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及时填写议题报告单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一府一委两院”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应事先征求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及其分管副主任的意见,然后由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机构填送议题报告单。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根据议题报告单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工作关系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市级领导,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驻会委员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驻会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二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材料送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主任会议的,应当提前报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编写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