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推动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安康高新区管 委会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建议 | ||||||
编号 | 246 | 领衔代表 | 马明宝 | 办理部门 |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鲍先耀 | 签发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类别 | B |
正文 |
关于推动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安康高新区管 委会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建议
目前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资格一直得不到行政案件审理法院的认可,法律地位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管委会行政效能,大大增加了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工作负担,破解恒口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问题迫在眉睫。市委党校相关专家通过调研形成了调研专报(2023年第12期)—《关于对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法律地位问题的思考》(附后),就解决恒口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背景、紧迫性和重要性和有效方法进行论证。 推动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安康高新区获得法律主体资格是解决影响高质量发展制约因素的关键所在,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探索的重大课题。2015年3月1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赋予了地方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的立法权,2023年3月1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1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的立法权,为通过完善地方立法赋予管委会法律主体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确认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资格也有先例,《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是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是由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过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另外浙江省人大以立法方式支持龙港“撤镇设市”成功经验也为破解同类型问题提供了参考。 建 议: 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或作出决定的方式破解恒口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问题,彻底打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约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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