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2 09:50作者:AkrdadmiN来源: |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的决定
(2017年10月11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段“结合我市实际”前增加:“依据《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有关规定”。
2.将第一条修改为:换届后,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届内,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3.第二条考试内容增加:立法法、监督法。
4.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正后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10月11日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03年3月22日安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11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遵守、运用法律,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依据《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换届后,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届内,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条 考试内容为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等基本法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
第三条 考试采用开卷笔试的办法,限时为120分钟。
第四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
第五条 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提请任命报告后,将考试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应试者及所在单位,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成立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机构有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设立专门题库,每次考试由考试委员会审定试题,并确定专人阅卷。试卷及成绩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任命机关及拟任命人员。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一名负责同志兼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