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0 11:43作者:内务司法工委调研组来源: |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我们于5月下旬,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内司工委委员,先后到石泉县社区矫正中心、城关镇司法所、县看守所、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汉滨区戒毒所、大同镇安宁医院,采取实地查看、走访座谈、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全市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主线,以刑罚执行关键环节为监督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在维护刑罚执行活动中保障公平公正、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执行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在交付执行监督环节,加强对监狱违法拒绝收押罪犯行为的监督,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确保罪犯交付执行的程序合法、文书齐全。二是在变更执行监督环节,强化对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病情鉴定等重点环节监督,依法出席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不断深化和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引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听证审查程序,加大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督力度。三是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环节,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坚持定期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检察监督。四是积极查办各类犯罪活动。与执行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制止打击“牢头狱霸”和暂予监外服刑人员再犯罪行为。积极查办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不断增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效果。
(二)扎实开展专项检察。一是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针对检察中发现的违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依法提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纠正。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46件,监督收监执行11人。二是开展纠正超期羁押和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检察活动。监督公安、法院等办案机关及时办理换押手续,监督看守所履行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提示、催办职责。通过检察,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基本得到清理纠正,目前全市无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三是开展审前未羁押罪犯被判处实刑后交付执行专项检查。几年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件,检察建议4件,对13名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收监执行9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上网追逃3人。四是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推动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罪犯悔改的表现情节,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强化对服刑罪犯执行财产刑的监督,依法纠正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深入实施纠防措施。一是加强对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察,及时纠正监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对监管场所存在的监管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排除。二是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发挥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职能作用,对出入监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进行监督,对发现办案机关违规办案的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对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举报和控告依法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三是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加大巡视检察工作力度,严查违法提审、违规使用警戒具和超时超体力劳动等问题,对严重违法和明显的监管漏洞,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限期纠正整改。
(四)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了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二是建立完善了逐案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制度。对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假释的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提出是否同意执行机关减刑、假释的审查意见。三是建立和完善捕后权利告知制度和羁押必要性进行风险评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告知有权聘请辩护人,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探索建立了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3日内告知其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进行风险评估的工作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刑罚执行监督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罚执行检察工作新增了多项法律监督内容,但工作人员并未相应增加。我市部分基层检察院除派驻检察室人员外,基本只剩下一名科长承担部门工作任务,难以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机构设置不够完善。截止目前,全市10个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中没有一个是经编制部门发文认可并核定编制的工作机构,均无定员定编。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负责人与监管场所负责人级别相对应,但在实际工作中,派驻检察室相对监狱、看守所的机构规格较低,级别差距较大,监督难以对等,容易出现被监管单位对检察室提出的意见建议不重视、不认真办理的问题。三是基层检察队伍自身建设亟待加强。部分基层检察机构存在检察干警专业化程度不高、高层次法律人才相对缺乏的问题。少数检察干警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在全面把握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办理复杂案件、做好群众工作等方面能力不强。部分驻所检察室的工作有重配合轻监督、驻而不察等现象。
(二)刑罚执行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监督刚性不足。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手段主要有检察建议、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三种形式。在刑罚执行检察活动中,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违法及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但对于检察建议及纠正意见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客观上极易导致执行机关对监督意见不够重视,从而使监督作用弱化。二是刑罚交付执行还存在薄弱环节。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少数执行机关在执行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判决前未羁押罪犯或判实刑被决定收监后,因没有及时控制并进行交接,导致交付执行难度加大;罪犯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未及时向相应监外执行机关告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个别看守所或监狱为减少管理风险,以被送押人员患病或年龄大为由拒绝收监,而被送押人员所患疾病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三是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全程监督、主动监督有待进一步深入。社区矫正监管有弱化趋势,由于乡镇机构改革因素,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乡镇司法所并入社会治理办公室,在人员配备本来不足情况下,还要承担治安、综治、维稳及其他工作任务,致使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不能很好落实,存在被监管人脱管、漏管、虚管的问题。四是财产刑执行不够到位。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对罪犯送交执行前财产刑缴纳情况、送交执行后财产刑执行机构、方式以及财产刑最终执行情况、未执行财产刑的后果缺少系统性、程序性规范,导致执行难度较大、自觉履行率教低,相当部分刑事案件附加财产刑“法律白条”现象突出。
(三)刑罚执行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刑罚执行监督长效机制和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还不够健全;二是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在财产刑执行上,虽然将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依据之一,但对罪犯拒绝履行财产刑而放弃减刑、假释机会的情形,则缺乏法院、检察院、司法等相关部门后续的联动强制执行机制,无法保障财产刑的履行。三是信息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当前,全市10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检察监控联网设备亟待升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刑罚执行工作平台尚未建立,法律执行成本和难度较大。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针对调研中了解到情况和收集到的信息,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实效。全市检察机关要突出刑罚执行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改进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力度,进一步做实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一要突出监督重点。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切实把好“入口关”, 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不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的监督;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纠正以交钱代替劳动改造现象,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及再犯罪问题,在落实监督责任同时,重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教育;在财产刑、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二要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探索创新刑罚执行过程中同步监督和防范性监督的措施及方法。着力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环节的同步监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程序,坚持逐案审查、书面阅卷与个案监督调查相结合,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出庭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以权赎身”、“有钱人‘提钱’出狱”等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三要发挥职能作用。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及违法纠正通知书在使用中的规范性、针对性,积极监督其他执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问题,要加大查办力度。
(二)健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一要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限、方式、程序、内容和效果,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逐步健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发现、纠正、追查和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巡回检察、巡视检察、日常检察和专项检察的作用,全面提升监督工作水平。二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全市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刑罚执行相关部门之间的通报、沟通机制,不断健全与执行机关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彻底解决刑罚执行中“踢皮球”问题,共同推进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三要加强法律宣传和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刑事诉讼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增强刑罚执行活动的透明度和震慑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重视保障被执行人员合法权益。一要认真办理刑事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畅通其权利救济渠道。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问题发生。二要依法严厉打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优势和作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防冤假错案。三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监督,开辟渠道听取被执行人及律师的意见建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四)不断夯实刑罚执行监督基础。一要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履职责任意识。开展各类学习教育和业务系统培训,提高刑罚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罚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优化人员结构,充实队伍力量,增强队伍活力,从管理要效率,不断提高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会同有关单位和人事编制部门明确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法律地位、编制和人员配备标准,积极抓好派驻检察津贴兑现落实,提高检察干警工作积极性。二要加大检务保障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将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硬件建设需求纳入看守所和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规划。加大投入,逐步解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装备设施落后等问题。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纳入电子检务工程,以信息化建设推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附件:相关法律术语解释
相关法律术语解释
1.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机关及职责
(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执行;
(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
(4)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3.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是否合法的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活动的现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4.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5.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6.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7.法律白条:是指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不能兑现,使胜诉方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愿望落空,使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