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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
发布时间:2017-11-09 16:42作者:王传华来源:白河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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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之友网报道,在湘乡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湘乡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新增财政供养人员2016年计划执行情况及2017年计划拟定情况会议纪要落实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报告认真审议,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笔者认为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

首先,审议意见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专用的文种,具有很强的监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绝大多数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审议意见办理办法,提出了具体办理时限,并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敦促“一府两院”更加认真积极地办理好审议意见。从制度设计和工作实践我们都可以看出,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途径,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言而喻。

其次,这两种公文的适用范围和作用不同。根据《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审议意见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等。对专项工作的审议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审议事项的总体评估和表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二是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议和要求。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探讨形成的审议意见,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准确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而会议纪要则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的正文一般由会议情况、主要精神两部分组成。会议纪要需要突出纪实性和要点性,通过会议纪要概括记载会议精神,可以起到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的作用。

再次,这两种公文的办理流程不同。审议意见形成后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办理流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交办审议意见—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满意,审议意见办理完毕;第二种种情形是: 交办审议意见—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继续办理—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满意,该审议意见办理完毕;如果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则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罢免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审议意见的办理具有强制性。而会议纪要则主要体现在领导性和指导性上,要求下级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贯彻执行,督查和通报是检查会议纪要落实情况的主要手段,没有具体的办理流程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本质的区别,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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