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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1-09 11:08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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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31日安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0月30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十日前通知,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邀请部分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或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由会议确定的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一府两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均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三条“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一府两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先交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由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需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向提请议案的机关或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人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提供有关资料和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可在常委会会议上为议案作出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议案的部分代表可到会发表意见。审议结果向提议案的代表团或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提付表决前,提交议案的机关和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机关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提出新的情况报告后再继续审议。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组),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必要时,可以对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决议或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贯彻执行决议或审议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对作出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实施跟踪监督,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责成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半数以上成员如果对有关工作报告感到不满意时,可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五条主任会议、市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任免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七条提请任免的机关应提出任免报告,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对审议所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

  人事任免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八条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条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涉及违宪、违法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第三十一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果案情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可以限期答复。

第六章 表 决

  第三十二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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