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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8日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宪法、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措施;
(三)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财政决算;
(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计划;
(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经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市区域发展规划变更;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市本级财力投入的政府性资金)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六)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大宗土地出让、矿产资源配置情况;
(七)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变更情况;
(八)环境保护、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动植物疫情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结果;
(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司法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五)对涉及中、省重大决策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可先通报,随后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本条(一)、(二)款所列重大事项,应当在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之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重大事项报告,印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审查。
第三章 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第七条 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重大事项以外,其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以建议、议案或者报告的方式提出:
(一)市委或市委常委会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事项;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
(三)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
(四)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
(五)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提交审议的建议、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先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初审,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重大事项建议、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数据、调查论证等资料。
第九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建议、议案或者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不属于重大事项范围的;
(三)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四)其他暂不具备审议条件的。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建议、议案或者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之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或者收集的意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听取民意的,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三)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决定草案,决议、决定草案由有关工作机构草拟,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常委会表决未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由重大事项提出主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修改,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审议意见、决议或者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办理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提请审议、决定而越权作出决定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评估。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30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