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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一府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二条规定的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研究室负责收集汇总,拟订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一府两院”,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研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所形成的视察报告或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六、相关委室应及时汇总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七、市“一府两院”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征求意见,报告机关根据提出的意见修改专项报告,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正式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会议审议专项报告做好准备。常委会临时举行会议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适用本条规定。
八、市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政府负责人或者受市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九、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
(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专项工作;
(二)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改进工作的措施。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经秘书长和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
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将审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由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十三、市“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在六十日内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的市人大代表。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的议案,或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直接提出上述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经投票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应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或重新办理。
对专项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没有提出不满意要求重新报告或重新办理议案的,视为通过。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一府两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反馈。
十六、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或常委会决议;市“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通过新闻媒体或安康人大网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受监督的有关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确属不当的,市人大常委会应予以变更或撤销。
十八、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