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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2 11:21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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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就市“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询问对象除市人民政府可以由分管副市长应询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被询问人。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机关可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建议,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七条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者调研工作;

  (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议;

  (六)反馈专题询问意见;

  (七)做好督办落实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就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

  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和宣传报道等内容。

  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或者个人报名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主要问题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与专题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征集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将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被询问机关。在专题询问七日前发送正式通知。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题询问。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要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五日内向询问人和市人大常委会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五日内,将专题询问中的意见整理吸纳入审议意见交由承办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机关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题询问所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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