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15 08:50作者:来源: |
调研据:关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问题,安康市在执行法规政策方面存在不一致或不统一,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013年9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公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请······”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费用是法规明确规定的。但安康市安社保发(2016)58号文件中关于申报缴费的时间中规定:“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实行按年申报缴费,显然与国家政策相悖。安康的发展急需各类人才,人才引进工作对安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考虑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用人机制往往处于动态,经常发生自然流动或双向选择问题,职工进进出出是常态,新招聘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一月或第二个月离开单位,均按一年申报缴费医疗等费用,或者同一岗位在同一年内更换多名工作人员需分别缴纳多人、多年的费用,事实上加大了用人单位劳动成本,限制了人才引进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在政策理解上,西安市和安康周边其他地市都是按人社部20号部令,即执行《管理规定》按每月申报缴费(详见西安市社保发(2017)35号文件)。如果安康市自己制定缴费政策并要求企业按年申报缴费,必然会导致法规政策适用不统一,加重缴费单位经济负担,造成社会不公平,如果长期这样,不仅缴费单位和人民群众不满意,而且对安康改革开放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也是不利的。
为此建议:安康人社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等申报缴费政策,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法律和政策在执行方面的统一,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安康经济发展。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毛浓成
附议代表:李辉忠 刘瑞红 汉滨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