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15 08:52作者:来源: |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等机关的领导下,为社会各有关申报缴费单位提供了优质服务,使参保对象充分享受到了国家改革开放的红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安康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是基本满意的。
全市社会保险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需理解地看到在执行政策和为申报缴费单位降低成本方面还存在不足。一是地方政策与上位法相悖。2013年9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公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请、、、、、、”该规定是要求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费用。但安康市安社保发(2016)58号文件中关于申报缴费的时间中规定:“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实行按年申报缴费,显然与国家政策相悖。二是按年申报缴费加大用人单位用人成本。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用机制往往处于动态,经常发生自然流动或双向选择问题,职工进进出出是常态,新招聘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一月或第二个月离开单位,均按一年申报缴费医疗等费用,或者同一岗位在同一年内更换多名工作人员需分别缴纳多年的费用,以此类推,用人单位劳动成本加重,企业苦不堪言。三是法规政策适用不统一,导致法律关系混乱。西安市和安康周边其他地市都是按人社部20号部令,即执行《管理规定》按每月申报缴费(详见西安市社保发(2017)35号文件)。如果安康市自己制定政策按年申报缴费,必然会导致法规政策适用不统一,加重缴费单位经济负担,造成社会的不公平,缴费单位和人民群众不满意,对安康改革开放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也是不利的。
为此建议:安康市人社局应当改革申报缴费办法,出台与上位法规相一致的,并分别按人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机制,维护法律和政策在执行方面的统一。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李辉忠 汉滨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