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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9 11:29作者:来源:安康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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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7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个别副市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人事议案表决事项结束后进行。

第九条  宣誓仪式列入常委会会议日程,在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宣誓仪式由当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主持。

宣誓仪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批依次进行。每批宣誓人在2人以上的,采用集体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设领誓人,领誓人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

宣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共同见证宣誓。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领誓人身后,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第十条  宣誓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人员名单,说明宣誓批次,并宣布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名单;

(三)宣誓人到场,分批宣誓;

(四)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告姓名退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6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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