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1 09:56作者:来源:紫阳县人大 |
近年来,紫阳县人大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在依法规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履职监督新路径,坚持“四项制度”,强化任后监督,有效激活了人大任命干部的履职动力,增强了监督工作实效。《中国人大》杂志以《紫阳人大:以监督“激活”干部履职动力》为题进行了报道。
一、主要做法
(一)任前一张“明白卡”。人大任命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大职权,受任人员必须在受任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必须始终牢记行权必依法、岗位有职责、工作受监督的要求,对此,我们将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任命的流程和任后监督的方式进行了认真梳理规范,形成了任前告知书即任命清单,以明白卡的形式,在任前召开的拟任人员会议上发放,受任人员对自己将如何接受任命、任命通过后又将如何接受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了解的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同时,将明白卡制成桌牌,要求任职同志摆放在办公桌上,时常看看、提醒自己。几年来,受任同志普遍反映,这项制度简单明了、易懂易行、时刻警醒。
(二)人代会上作承诺。《政府工作报告》是人代会上的法定内容,是政府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认可。政府的工作由各分管副县长负责,目标任务完成的如何与各分管副县长工作密切相关。从2013年开始我们实行政府副县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承诺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会上,县政府每位副县长围绕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各自分管工作逐一进行表态发言,承诺推进落实的态度、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并同时报告上一年度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公开承诺由新闻媒体同步录制,在电视、广播、网站以及广场电子屏幕滚动播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法律考试再延伸。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各地人大的普遍做法,对促进部门主要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守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极易产生“任前一考,任后便了”的现象,而且部门大量的工作由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承担,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将直接影响主要领导决策和工作落实的成效。对此,我们从2015年开始实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两考一延伸”制度。“两考”,一是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二是在对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职评议时,再次进行与其履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一延伸”,即在履职评议前,调研评议组除对接受评议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外,还对其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以《宪法》和与部门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考试。对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要求由主要领导牵头整改、限期学习,适时予以补考,直至合格。
(四)履职监督“双测评”。为充分发挥满意度测评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从2015年开始对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副职实行“双测评”制度。一是在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接受满意度测评,做到全覆盖;二是在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会上,全体人大代表对其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双测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报送县委及组织部门、“一府两院”,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任用、评优的依据和参考。对测评结果后三名或不满意率超过40% 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约谈。
二、工作成效
(一)任前告知成为提升人大监督意识的有效途径。任前告知制度实行八年间,向100余名人大任命人员发放监督事项“明白卡”,有效解决了新任命人员人大意识不强、监督内容不清等问题。八年的坚持实践,“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副县长领办重点代表建议、作专项工作报告成为常态,法院、检察院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报告工作、参与人大活动成为履职自觉。
(二)公开承诺成为助推县政府工作报告落实的重要抓手。坚持政府副县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公开承诺,把承诺晒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副县长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显增强,提升了政府工作效能。如,每年《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20件城乡实事项目,均由副县长具体牵头负责包抓,承诺事项得到较好落实,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三)法律考试成为推动学法用法的有力举措。六年来,县人大任命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人数累计达到800余人次,60余名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学习补考,全部达到考试合格。通过以考促学、以考促用方式,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了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双测评”成为人大任后监督的有效手段。六年来,坚持对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副职“双测评”制度,一方面变原来“一票管五年”为每年进行“年检”,评出了履职压力,评出了务实作风;另一方面促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副职更加注重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更加重视代表建议办理,激发了代表依法履职的热情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