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2 11:04作者:张世平来源:石泉县人大 |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监督法》、《预算法》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更是人大依法监督的抓手。特别是县级人大,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如何更好地把财政资金或者说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服务人民群众,是考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笔者通过多年的财经工作认为,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应把好“三关”,只有这样才能使财政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一是把好预决算“审查关”。要抓好预算源头审查。在人代会召开之前,相关委室应提前介入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通过开展调研、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走访人大代表等形式,全面深入了解上年财政资金的执行情况、来年财政收入的预期情况及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与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财政部门。对预算草案报告进行细致审查,审查其财政资金安排是否依法、科学、合理和公平,对其不合理的资金安排,主任会议应发挥积极作用,责成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形成审查结果的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和人代会审议。要严格预算调整审查。对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监督,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确需调整的,相关委室要严格依法审查、把关,提出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确保预算的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要依法审查批准决算。要结合上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决算的审查监督,重点审查其预算收支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举借债务规模与使用偿还情况及预算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等,做到严格依法批准。同时,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监督,敢于动真碰硬,推动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对批准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打造阳光财政。
二是把好重大财经事项“批准关”。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职权。近些年来,随着法制建设、法制政府的迈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与社会事业发展中,一些重大的事项都按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如政府负有支出责任的PPP项目、需要逐年纳入预算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城镇建设融资贷款项目、以及原来按要求的扶贫贷款和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等,这些财经重大事项,最终的落脚点是政府要出钱。当然,有钱有经济基础,为人民谋福祉,为老百姓办好事,政府出钱是应该的,更是值得的。问题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说财政收入有限主要是向上级财政要钱过日子地方,政府目前有没有钱有没有能力去做这些事。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或批准财经重大事项时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县级财力,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特别是对一些投资大要纳入预算支出的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把关,目前财政没有这个能力的,人大常委会应敢于行使否决权,为预算支出把好关。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预算调整过大、避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避免没有能力列入预算形成隐性财政赤子、避免财政艰难度日,从而更好地推动财政健康运行。
三是把好政府债务“防控关”。为推动经济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县级财政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向上争取国债支持和按照政策要求争取贷款支持,无凝会形成政府债务。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是中央文件精神和财经政策的要求,也是《预算法》的明确规定。同时,更是人大依法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限额债务的审查监督。要不断强化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中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审查,确保政府在规定的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督和防控。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此,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政府提请审议的如PPP项目、融资贷款等方面的议案时要严格把关,杜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形象工程,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同时,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计监督,通过对债务的审计,既能为县委和政府提供财政决策,又能使人大更深入了解债务的规模和使用情况。无论是限额债务,还是隐性债务,人大相关委室要定期掌握和了解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和绩效等情况。要通过调研、视察或专题询等方式提出有针对性的意建见议,确保限额债务不超限,隐性债务不增加并逐年化解,债务使用更安全、更高效,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履行好人大保驾护航的责任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