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7 09:04作者:来源: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全市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是指全市法院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以下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报告: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人大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市人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中省市人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领导同志交办、转办、批示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四)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议题;
(五)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机构调整、重要人事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处理等;
(六)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七)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八)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乡村振兴、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等相关工作情况;
(九)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舆情、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情况及应对处置情况。
第四条 中院办公室是中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中院办公室应当积极做好重要报告事项的收集、初审、内部协调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本院各部门对承办或掌握的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应第一时间报告院办公室,并提供报告事项基础材料。
第六条 重要事项报告一般采用“一事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报告内容应当经院党组集体研究或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上报。
第七条 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巡查督查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应通过正式渠道书面报告,需写明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领导范围,并注明报告联系人及电话。紧急情况,可采取先电话报告、随后书面补报的方式;对于内容涉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报告,由专人直接报送。
第八条 重要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对应该报告而不报告或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对责任人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的;
(二)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三)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四)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监察室负责调查,由院党组决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