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3 16:15作者:来源: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
预防化解的决定
(2023年10月2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安康、法治安康,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动诉源治理工作
1.诉源治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打造“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诉源治理模式,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着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不断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诉源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控、分层过滤的原则,建立工作协调机构和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局面。
二、压实各方责任,合力推动诉源治理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制度机制。坚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敏感案件办理等,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做到应评尽评。健全公示听证、专家咨询、执法监督等制度,推动矛盾纠纷防控贯穿规划、决策、执行、监督各领域各环节。加强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研判预警、化解处置等机制,加强行政调解,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加强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队伍建设、配备工作力量。在县(市、区)、镇(街道)建设“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在各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全面建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鼓励支持“品牌调解室”建设,推动各类调解平台常态化运行。充分发挥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深化拓展“321”基层治理模式,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受理、就地化解。
4.审判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中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诉讼服务团队入驻综治中心,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司法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加强诉前、诉中、诉后多元解纷的衔接工作,集合法院的审判调解资源和其他各类纠纷化解资源,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参与纠纷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健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领域工作对接机制,做好协同疏导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完善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基层治理单位为支撑的基层解纷服务体系。加强司法建议和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加强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指导。
5.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重罪惩治与轻罪治理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民事行政案件监督。针对重点领域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6.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解工作平台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
7.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工作体系,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统筹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不断提升司法所能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强化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保障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作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及化解工作。
8.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强化信访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作用,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健全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调解、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对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化解和稳控机制,对普遍性、突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向有关部门预警提醒,推动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充分发挥惠民政策和特事特办制度,推动信访纠纷快速便捷高效化解。
9.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领域的主管优势,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推动指导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和各类调解平台实体化运作、常态化运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和主管行业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相关领域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对矛盾纠纷易发、高发、频发的领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创新纠纷解决机制。
10.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消协等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开展矛盾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三、加强综合保障,夯实诉源治理工作基础
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财物保障机制,将诉源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确保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经费要纳入部门预算。支持通过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方式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及时召开诉源治理工作推进会议,统筹安排、协调联动、对接工作。
12.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运用,统筹推进综合性、专业化诉源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综治中心、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络信息互通互联建设,全面打通数据壁垒,推进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之间的集成融合,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资源整合,促进矛盾纠纷线上“一站式”预警、研判、流转、化解。充分利用综治互联网等系统,探索建立“互联网+诉源治理”服务管理模式,常态化开展线上人员培训、远程调解、“安心在线”心理咨询服务等。
13.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总结提炼、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典型案例,组织编印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例。用好各类宣传平台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诉源治理工作成效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流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强群众认同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大量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
四、严格督导考核,提升诉源治理工作质效
14.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研究落实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大对下指导考核力度。各级各部门建立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受案范围、咨询联系方式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选择运用。
1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依法监督支持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作用,动员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和支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