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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人大出台《关于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1 16:33作者:梅才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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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审计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全国、省、市人大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意见》《决定》,进一步加强、规范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3月11日岚皋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岚皋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对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方式、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内容、报告主体、整改落实及跟踪监督实施、整改责任主体以及信息公开等。

《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涉及国有资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债务、民生实事项目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办法》要求“审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国有资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债务、民生实事项目等开展专项审计并提出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一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办法》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满意度测评结果运用。规定“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人民政府以及被审计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整改情况。对再整改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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