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1 17:08作者:李小冲 张家波来源: |
近年来,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部署要求,主动适应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新要求,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着力在创新方法、健全机制、强化措施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取得了良好成效。
坚持抓机制、强保障,夯实“硬支撑”。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法工委具体主抓,其他委室积极参与、协同配合,落实专人承担日常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人大常委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定期向各制定单位发布工作提醒,通报备案审查工作动态,每半年到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开展一次备案审查工作调研,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共同探讨思路举措。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出台《白河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时限、内容和审查程序等具体工作要求,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施行后,第一时间组织学习领会,结合规定要求对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三是加强能力建设。针对法律专业人员欠缺的实际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推荐、审查、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审议聘任的程序,在全县范围内选聘9名法律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水平较高的一线法律工作者,组建备案审查专家组,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备案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围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采取集中培训、外出学习和网络培训等方式,加大对人大干部的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扩充知识储备,吃透法律精髓要义,掌握国家大政方针,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操作程序,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专业化水平。
坚持抓规范、促提升,把好“程序关”。一是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做到“逢件必登”。落实专人负责,对报备文件时需提交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法律依据、起草说明等有关资料进行逐一登记,并先期开展形式审查,对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及时退回补充完善,确保报备材料规范、准确、完整。二是实行漏报提醒制度,做到“有件必备”。为防止出现因漏报导致违法规范性文件得不到纠正的情况,通过电话沟通、发文提醒等方式,督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严格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备。同时,法工委密切关注、动态跟踪县“一府一委两院”对外公布的文件,一经发现有漏报或者迟报等情况,第一时间督促相关单位进行补报,确保“应报尽报、不漏一件”。三是实行平行审查制度,做到“审备协同”。遵循“归口审查、分工协作”的原则,将规范性文件分送对口工委,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初步审查,再由法工委牵头,充分讨论研究,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不适当情形的予以备案;如果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工委,则分送两个工委,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由法工委直接牵头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或者适当性问题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制定机关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及时与报备单位、起草单位进行沟通,督促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废止,实现问题整改“清零”。四是实行“一文一档”制度,做到“规范管理”。针对“一府一委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将文件及其处理情况合并归档,并设置档案目录,由专人管理,以便日常查阅。建立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台账,将当年的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形成年度专档。五是实行及时入库制度,做到“全面公开”。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府一委两院”分工负责,对全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现行有效的22件规范性文件全部录入陕西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方便公众检索、查阅。
坚持抓重点、求实效,拧紧“保险栓”。一是强化依法审查。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推动“一府两院”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审查《白河县生猪屠宰暂行办法》时,发现与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存在相抵触的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审查意见,县政府及时进行修改,为依法规范生猪屠宰场所设定和检疫管理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二是强化联合审查。采取集体研讨会商、邀请专家论证、征求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报备文件开展全面审查,发现文件存在问题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与县司法局、制定单位沟通联系,指出错误及法律依据,督促自行纠正,切实做到有错必纠,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符合白河发展实际。三是强化主动审查。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属于事后监督性质,即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通过或发布后才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不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定必经程序,但着眼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针对覆盖面较广、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关口前移,主动加强与县司法局和制定单位的沟通会商,积极参加座谈讨论、征求意见等形式的起草论证活动,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意见,将事后备案审查向发布之前的前置审查延伸,从源头上杜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发生,有效降低了“带病”文件出台的可能性,减小了事后纠错的难度,切实维护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在对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确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通告》进行前置审查时,发现禁限放区域和时限与《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符,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提出审查意见,县政府及时予以纠正后,依法对外发布,有力促进了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2008年以来,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共审查规范性文件116件,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纠正2件,因不属于审查范围不予备案4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2件。先后围绕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野生动物保护、涉及行政处罚、计划生育等领域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督促各文件制定机关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对存在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通过深入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意识明显增强,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水平不断提升,法治白河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下一步,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履职,守正创新,推动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