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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4 09:00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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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4年11月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12月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骆  靓  谢津池
电     话:0915-3280115
传     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邮     编:725000
附     件:1.《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日


附件一

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三章  学校培育
第四章  社会支持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劳动教育,统筹建立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劳动教育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劳动教育是指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第四条 【指导思想】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中小学各学段,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生活实际,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五条 【基本原则】劳动教育应当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时代特征、强化综合实施、坚持因地制宜。
第六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劳动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劳动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工作促进保障机制。
第七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教育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
发改、科技、工信、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旅广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宣传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劳动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宣传专栏等方式,弘扬劳动精神,普及劳动知识,宣传劳动教育先进事迹,推广劳动教育典型经验。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九条 【家庭作用】家庭应当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融入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体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的品质,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第十条 【家庭教育】家庭开展劳动教育,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培养未成年人掌握必要的家务劳动技能,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未成年人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十一条 【家庭支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督促未成年人完成学校安排的劳动任务,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劳动素养。
第十二条 【家庭安全意识】家庭应当增强劳动安全意识,做好未成年人家庭劳动安全保障。
第三章  学校培育
第十三条 【主导作用】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机制,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要求科学设置劳动教育课程,不得占用劳动教育时间。
第十四条 【合法开展劳动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劳动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十五条 【设立劳动周】学校应当每学年设立劳动周,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课程体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劳动教育纳入培养方案和课程方案,结合当地生态、文化等资源以及学校自身条件,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实践课程评价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学校与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共同研发劳动教育课程。
第十七条 【校内劳动实践】学校应当制定劳动教育项目清单,合理设置劳动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参与校园绿化美化、种植养护、垃圾分类、手工制作、烹饪、电器维修等实践活动,组建劳动兴趣小组、社团,开展劳动技能、劳动成果展示和劳动竞赛。
第十八条 【特殊学生劳动实践】学校应当建立特殊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关注情绪行为障碍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为其安排适宜的劳动任务。
特殊教育学校可以参照本条例,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情况开展劳动教育,培育劳动技能。
第十九条 【劳动教育场所】学校应当按照设计建设规范要求和相关办学标准,加强劳动教育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劳动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校内场地设施,依托相关公共服务场所和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社会资源,拓展劳动教育教学场所。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经费】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师资队伍配备】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数量配备专兼职劳动教育教师,开展培训工作,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素养。
鼓励学校建立兼职劳动教育教师特聘制度,吸引各行各业专业人士和能工巧匠担任中小学劳动教育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劳动项目的强度、时长,配备劳动安全设备设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科学评估劳动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
学校应当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急救技能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强化师生的劳动安全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劳动文化建设】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利用校园文化载体,宣传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事迹,结合植树节、劳动节、丰收节、劳动周等开展劳动教育主题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劳动文化氛围。
鼓励学校依托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积极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家校合作】学校应当通过家长会、家访以及邀请家长参加主题活动等方式,开展劳动教育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家长形成正确的劳动教育认知。
第四章  社会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党群团体支持】社会工作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单位应当联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策划组织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和劳动志愿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协助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组织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场所,配合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引导学生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院校支持】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利用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实验室、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资源,创设劳动实践平台,为中小学校提供劳动教育支持。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支持】鼓励科技、工业、农业农村、文化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建立与学校、家庭的合作机制,提供劳动教育咨询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场所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 【资源共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社会资源,注重均衡发展,统筹规划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推进劳动教育实践资源的共享使用。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为学校和学生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教育经费保障,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推动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践基地认定和公示制度】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旅广电、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制定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资格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将认定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纳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特色课程开发】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挖掘非遗文化中的劳动元素,将安康地方文化与劳动教育相融合,积极开发非遗文化与劳动教育相结合的课程资源,开展非遗文化与劳动教育展示活动。
第三十四条 【劳动教育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聘任劳动教育教学指导专家,指导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开设劳动教育课程,为劳动教育师资培训、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资格评审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教研体系建设】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应当配备中小学劳动教育教研员,健全市、县、校三级劳动教育教研体系,科学制定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指导方案,打造劳动教育精品课例,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库,组织研发、展示劳动教育数字资源,开展线上资源共享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激励制度】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和激励制度,科学统筹劳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和选拔一批劳动教育教学骨干教师,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考核评估体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推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障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控机制,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劳动教育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学校、家庭和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十八条 【督导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劳动教育保障以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劳动教育相关职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督导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中小学劳动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就《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劳动教育工作,提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长大后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近年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工作要求,我市围绕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作了一些积极探索实践,在学生覆盖面、课程开发、基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协同育人和保障机制有待加强等现实问题。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地方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形成政府引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家庭学校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协同共育的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全市中小学劳动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凝心聚力建设幸福安康提供有效支撑。
二、条例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劳动教育立法工作,相关领导对立法工作进行批示,就立法工作专门听取汇报,将制定《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精心指导下,市政府确定由市教体局牵头,市教育学会、安康学院配合,组建立法工作专班,严格按立法程序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深入学习研究。收集整理中省市关于劳动教育文件资料,为《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提供依据遵循,收集和研究国内其他省市围绕劳动教育所颁布实施的相关文件,充分吸纳有关省市劳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与做法。二是积极开展调研。先后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中小学劳动教育专项调研(常州、石泉),积极学习市内外先进的劳动教育经验做法,组织相关教育专家座谈,面向广大群众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问卷调查。三是充分吸纳完善。《条例(草案)》在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全市教育系统意见修改完善后,市教体局会同市司法局先后4次通过网上公告、审改会、书面征求、座谈会等方式再次征求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组织相关市级部门讨论初审,10月1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送审稿。
三、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工作要求,借鉴参考了浙江、海南、湖南、深圳、常州等外省市及我省关于劳动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和立法经验。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二条。全文致力于建构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四位一体”协同实施机制。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条例所称劳动教育的定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家庭养成:规定了家庭在劳动教育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明确家庭劳动教育的责任、目标、内容和方式。
第三章为学校培育,规定学校在劳动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明确学校劳动教育的基本要求、课程体系、师资队伍配备、劳动文化建设、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为社会支持:规定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劳动教育中发挥支持作用,明确党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工作职责。
第五章为保障与监督: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劳动教育财政保障、实践基地认定、特色课程开发、激励制度、安全保障、督导体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主体和标准。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条例》公布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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