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9 11:32作者:来源: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促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就有关重要问题组织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也可围绕专门议题提出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部门或负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询问对象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可以由分管领导应询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主要应询人,主要应询人可带分管负责同志作为一般应询人参加应询。主要应询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分管相应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应询。
第六条 专题询问选题应重点围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以及常委会专项报告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中没有及时纠正的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市人大各专委会每年至少应选择一个议题开展专题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一)确定专题询问议题;(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调研或检查活动;(四)做好与应询部门的协调和询答准备;(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六)召开专题询问会;(七)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八)做好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以及应询部门承诺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第九条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配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认真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开展视察或调研,提出视察或调研报告。
开展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意义、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参加人员、询问内容、组织领导、具体步骤、跟踪落实、宣传报道等内容。
第十条 专题询问会期确定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告知相关应询部门,应询部门应于会议10日前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核,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联组会上举行,在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开展。
专题询问活动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列席人员主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人、应询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由负责议题组织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确定重点询问人并提前做好充分沟通。提出询问的方式可以口头询问,也可以书面询问;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联合提出。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3分钟,应询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突出重点,具体明确。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应询人的回答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需进一步询问的答复。经主持人同意,可对应询人进行深入询问,其他询问人和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三条 应询部门应询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推脱责任或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应询部门应询人不能当场回答的,要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人,并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询问人所提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或牵头负责的部门为主进行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部门应当如实提供。应询部门未能提供询问人当场所需相关材料的,要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会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询部门应当说明理由,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或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及时进行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或与其他相关议题共同形成审议意见,会后15个工作日内交应询部门研究处理。
应询部门应在限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意见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应询部门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应询部门对专题询问意见或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