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6 15:55作者:冉龙华来源: |
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石泉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情况的调查
近年来,石泉县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认真讨论决定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为推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和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情况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2012年7月10日,石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泉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4类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7类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4类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促进了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法制化、规范化。这一规定与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之后的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底,石泉县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44项,作出决议、决定41项,对3项重大事项缓后批准或不予批准,在推进全县民主法治建设、改革发展和民生事业等方面贯彻了县委的决策,支持了政府的工作,凝聚了群众力量和群众智慧,起到了决定和推动重大事项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石泉县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对于法律规定或上级政策要求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分担责任的事项报告和提请审议的多,对应报告的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国有资产处置、行政区划调整变更、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等事项报告的少。二是县人大常委会被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多,主动审议的少,近年来主动根据人民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审议的议案仅1项(关于建设健康石泉的议案)。三是一些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比较难,有的还只是意向和计划,其可行性、发展方向、经济收益、社会效益、风险评估等没有具体参考和可靠依据。四是部分重大事项界定不清,有些事项人大常委会认为是重大事项,政府却认为是其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事项而没有报告或提请审议决定。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具体标准,可分为应报告并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向人大报告做出审议意见或批准的事项、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事项三个层次,且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人民群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便于人大操作和监督“一府两院”落实。二是明确讨论审议和作出决议决定的规范性程序。一般要有报告和提交议案、走访调研、讨论或听证、专家团队论证、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监督决议决定执行和落实等程序。三是建立咨询评审专家团队。聘请法律、财政、经济、审计、项目、招商等各方面、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权威人士,建立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咨询、评审专家库,必要时抽调有关专家进行集体研究,提供参谋咨询,提高决议决定质量和水平。四是加强责任追究。对应报告而不报告、对人大决议决定执行不力的,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必要时启动质询和撤职案等监督程序。
(作者系石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