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13 11:50作者:来源: |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制国家、法制政府和法制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标志就是司法拥有崇高的权威,并有高度公信力,司法功能可以充分实现。这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和保障,事关法律统一有效、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
建设和捍卫法治是政治任务。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与政治不可分割,执政党和政府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就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可见,实现法治,是严肃的政治目标和政治任务,只有实现法治,才能使国家治理和民主政治建设达到善治的理想境界。
现代法治的特征和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司法权威的作用重大。司法权威的程度越高,越能促进法治建设,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作用,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国家的党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同样是建设、捍卫法治的中坚力量,为了完成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历史使命,实现法治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支持公正司法,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样明确指出,应“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还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点中了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的关键问题,应该得到全面落实。
出于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不同,对公正的认识与对利益的诉求不同,当事人与民众对司法裁判也会出现不同的态度,因此,公正的裁判、认真的释法说理,也未必都能达到各方当事人与所有民众都满意。法院办案有时很难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一般总是胜诉者满意,败诉方不满意。社会利益是多元的,人们的认识能力、法律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对法官的判决难免感受不同,无论法官在判决中怎样说法,说理充分,终究难以统一所有人的思想认识。因此,社会可以对法院的判决有不同评价,但行为上要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更应当尊重人民法院,因为对判决不服,可以通过正常的上诉、申请再审、申诉、抗诉,甚至信访访等方式和渠道予以解决。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得到尊重;法院的权威圣神不可侵犯。
而我国当前出现的一些现象严重背离了尊重司法的原则。有人采取损害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不理智行为,来表达或发泄对司法决定的不满情绪、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无理取闹的当事人采用频繁骚扰的方式,如打电话、发短信,很多法官不胜其烦、不得不更换号码。还有些人堵在法院门口、法官家门口,用张贴大字报、邮寄骚扰信件等方式进行无理取闹,甚至在法院门口放置花圈、遗像和打条幅标语等方式威胁法院和法官,企图让法官放弃原则满足其要求。面对蚂蚁叮咬般的无理取闹,法官常常是敢怒不敢言、惹不起躲着走,法院也只能忍受屈辱,任当事人肆意凌柔,严重伤害法官的尊严,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不能让这种情况形成的压力和处理这种情况的任务压到司法者的肩头。如果司法者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却在面对非议、缠诉、极端方式抗法等行为时,不仅需要自己出面消弭和平息这种冲突,处理善后事宜,并且还可能因此承担责任。那么,这就超出了司法者的权限、职责和能力,司法者就会功利性地选择对个人最有利的做法,即以息事宁人追求平安为目的,而妥协、让步,放弃公平正义的目标。于是,就会使司法的天平向坚持诉求的态度相对强烈、干扰司法活动的能量相对较大、采取极端方式的风险相对较高的一方倾斜。如此蔑视、抗拒司法的行为就会受到鼓励,司法权威就会受到损害。这绝非法治建设之福、社会民众之福。当法院和法官都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时,又怎样来保护弱势群体,何来公正可言,人民有何安全可言。
党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对赢得民心而言,是荣辱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党政权力尽职尽责,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可以达到保障民生的治理目标,完成为民众谋福利的政治使命,实现依法善治,对减轻自身工作难度、创造良好业绩和树立良好形象有利无害,得到的是多赢局面。相反,如果因认识出现偏差,不能积极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就会两败俱伤,无法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应该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使党政权力全力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国家制度中不同的国家机关有各不相同的权力,各种权力的功能作用、行使范围、运行方式都不相同。不同的国家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严守运行边界,各自积极审慎地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地为治国理政的大局服务。司法机关、司法者无疑是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的直接责任者,责无旁贷地坚决抵制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做法,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即便如此,也需要党政权力加强自律,审慎谦抑行使权力,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符合法治的方式是,对不服司法裁判的缠诉缠访,妨害社会治安等不当、非法行为,按照国家权力的职责分工,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承担起依法处置的任务。
为此,特建议:
一、建立由法院、检察院与公安、信访、司法等单位参加的“法闹”处置联动机制。
二、对不服司法裁判的缠诉缠访,妨害社会治安等“法闹”不当、非法行为予以打击,对“法闹”人员由公安机关劝离,对拒不离开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对情节特别严重和恶劣的予以治安处罚或司法制裁。
三、对“法闹”人员反映的问题由信访部门予以接待并由联动单位商议后给予明确的答复,将其引入正常的问题解决渠道。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彭浩恒 汉滨代表团
附议代表:李辉忠 方明清 汉滨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