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13 11:53作者:来源: |
近年来,安康中院和其他县区法院,特别是本届换届以来,在各级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方面给予了很大方便,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特别是安康中级人民法院,不定期短信向人大代表推送各类活动及情况,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旁听和其他活动,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比较满意,但作为企业主的人大代表和律师人大代表以及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和参加庭审活动时间上时有冲突,是否能延期审理,无明确规定,安康中院及各县区法院做法不一,不能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
首先,庭审活动是单一的诉讼活动,可以择期,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主席团安排,人员涉及方方面面,无法更改时间。
其次,人大代表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是代表的成千上万选民的利益,履行代表职责是当地政治生活的大事,人大代表不能因自己的案件、自己单位的案件或自己代理案件要开庭而因私废公,视广大选民权益而不顾。
再次,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案件有明确规定,有人大代表作为案件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出庭的,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为此,特建议:
安康中院与各县区法院应当统一做法,明确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期间有其出庭的案件,无法参加庭审的,相关当事人提出延期审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彭浩 汉滨代表团
附议代表:李辉忠 方明清 汉滨代表团